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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81执882号

杨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181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80年12月3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灵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某某以人民币725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祥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钱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