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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民初15235号

朱友与张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3-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友;张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5235号

原告:朱友,男,1973年10月23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文,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晨,男,1987年5月16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

负责人:莫险峰,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72036751A。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603078G。

负责人:张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友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其中二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友撤回对被告张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继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方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