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民初15235号
原告:朱友,男,1973年10月23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文,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晨,男,1987年5月16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17号。
负责人:莫险峰,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672036751A。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603078G。
负责人:张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友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其中二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友撤回对被告张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继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方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