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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23民初5688号之二

张浩、刘维涛与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浩;刘维涛;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23民初5688号之二

原告:张浩,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刘维涛,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

原告张浩、刘维涛与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浩、刘维涛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浩、刘维涛的撤诉申请,符合由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刘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5元,由原告张浩、刘维涛负担。

审 判 长  顾建国

审 判 员  张慧敏

人民陪审员  吴明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