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9)鲁13刑抗3号 原审被告人张学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兰刑初字第98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申抗[2019]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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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谭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9)鲁13刑抗3号 原审被告人张学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兰刑初字第98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申抗[2019]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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