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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刑抗3号

张学谭故意伤害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学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9)鲁13刑抗3号 原审被告人张学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兰刑初字第98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申抗[2019]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