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16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执行人黄某某,女,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袁某某,男,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鄂0116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8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袁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丁发生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雷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