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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民初3559号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佰腾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2-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佰腾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3559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

被告:东莞市佰腾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次海军。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佰腾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雪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月慧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