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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01号

王春红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春红;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01号

原告:王春红,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庆,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飞,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王春红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飞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梁林军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苡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