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01号
原告:王春红,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庆,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飞,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王春红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飞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梁林军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苡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