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2民初3466号
原告:施德文,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林孙策,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德文与被告林孙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施德文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施德文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德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杜玉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胡蓓蓓
书记员张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