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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2民初250号

任立秋与张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立秋;张微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1282民初250号

原告:任立秋,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东市。

被告:张微微,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教师,现住肇东市。

原告任立秋与被告张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立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微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立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30,000.00元,并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

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宋微因急需资金,2018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30,0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被告张微微为被告宋微提供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至今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上述借款,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据法律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微微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8日,宋微在原告处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张,宋微使用在农业银行两张工资卡原号为6228482668450896578,现卡号为62×××71做为抵押。约定2018年4月28日还款,逾期后按照每日支付给原告3‰的违约金,被告张微微在此借条及抵押证明上签字担保,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2019年3月26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宋微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抵押证明,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宋微向原告任立秋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微微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约定逾期后每日支付给原告任立秋3‰的违约金过高,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九条(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微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立秋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6,60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4月29日至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上述本息合计36,600.00元。

二、被告张微微如果逾期给付借款,应当向原告任立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借款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0元,保全费320.00元,由被告张微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春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曹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