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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执515号

黄某某、万某某、郭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黄某某;万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515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万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越野车一辆,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万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越野车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燕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周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