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515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5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万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越野车一辆,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万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A×××××越野车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燕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周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