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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执915号

张艳飞、兰陵创新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艳飞;兰陵创新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4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张艳飞,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兰陵创新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卞庄镇前埝头居委爱国街25/**。

法定代表人:刘习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飞与被执行人兰陵创新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兰陵创新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扬 二0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昌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