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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32执恢75号

李跃峰、朱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跃峰;朱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43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李跃峰,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平县,被执行人朱锐,男,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住广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3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锐相当10477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朱锐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金良

审 判 员  张颖萌

人民陪审员  李朝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