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 款 决 定 书 (拒执、现场用) 主送机关:抄送机关: 打字:校对: 发文(2018)浙0702执7028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封发 被罚款人:殷玉琴,罚款金额1000元 收款人: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账号:19×××02(784202)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 注:若(784202)写不下,请务必填在用途或附言;网银汇款请把(784202)写在备注或用途栏 另外:汇款请备注金额、名字、案号、联系法官名字,并电话告知财务82468611,才能出罚款发票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8)浙0702执7028号 被罚款人:殷玉琴,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孔镇村,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900627242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秀贞与被执行人殷玉琴、张广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殷玉琴、张广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殷玉琴罚款1000元,限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民间借贷纠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罚款决定书壹份(附票据)受送达人殷玉琴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收到送达文书后签名盖章将此证及时寄回本院执行局。 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当事人或以邮寄、短信、现场张贴等方式。 填发人:胡鼎力送达人:胡鼎力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