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8)浙1122执2733号之一被拘留人:杨峥嵘,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缙云县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恭成、杨峥嵘、陶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杨峥嵘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峥嵘罚款2000元,限于2019年04月1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