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蔡秦华,男,201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2-1号临江阁小区H单元303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24201508130019。 被执行人蔡光兵,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9号桃花源小区J5栋一单元601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00420277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字第129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光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光兵履行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38154.6元及利息和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蔡光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蔡光兵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38154.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需要续查封、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续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顾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