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4财保180号
申请人:田宜辉,男,汉族,1947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
被
申请人:陈伦林,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
申请人:许宗儒,女,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田宜辉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伦林、许宗儒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宋XX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XX区XXX路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房屋(建筑面积186.63㎡,不动产权登记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宜辉因与被申请人陈伦林、许宗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侵害申请人权利的可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陈伦林、许宗儒价值18万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宋XX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XX区XXX路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房屋(建筑面积186.63㎡,不动产权登记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丽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韩梦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