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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3民初1633号

唐增荣、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增荣;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民初1633号

申请人:唐增荣,女,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

申请人:巩明,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申请人唐增荣与被申请人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巩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唐增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丰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魏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