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302行审49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25563488463。
法定代表人:韩文方,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龙华,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志杰,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皖宿埇运罚〔2018〕150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22日使用皖L×××××号牌小型客车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立案查处,于2018年8月17日送达皖宿埇运罚〔2018〕150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履行期限已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罚款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询问笔录》等。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皖宿埇运罚〔2018〕150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皖宿埇运罚〔2018〕1500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志杰罚款3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徐 勇
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
人民陪审员 张体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