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马少亮,男,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陈利超,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03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陈利超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查封开始之日起算。查封期间,对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徐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