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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3执208号

马少亮、陈利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马少亮;陈利超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马少亮,男,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陈利超,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03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陈利超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查封开始之日起算。查封期间,对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徐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