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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81民初2501号

蒋靖启与翟民轩、蔡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靖启;翟民轩;蔡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2501号

原告:蒋靖启,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民轩,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蔡军(曾用名蔡立杰),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蒋靖启与被告翟民轩、蔡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程亚光

审判员  洪林杰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仇硕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