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2501号
原告:蒋靖启,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民轩,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蔡军(曾用名蔡立杰),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蒋靖启与被告翟民轩、蔡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程亚光
审判员 洪林杰
审判员 左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仇硕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