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2民终520号

黄亮生、黄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亮生;黄利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亮生,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溆浦县人,农民,住溆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迎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90893Q。负责人成利军,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鹤城区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原审原告黄利平,男,1982年7月29日生,鹤城区人,居民,住怀化市鹤城区。

上诉人黄亮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原审原告黄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3民初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亮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亮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胜

审 判 员  李东恒

审 判 员  武春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法官助理尹俊代理

书记员  易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