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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4民初355-2号

张泽洲与王佳妮、周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泽洲;王佳妮;周福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4民初355-2号

原告:张泽洲,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王佳妮,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彝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康宁区。

被告:周福国,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康宁区。

原告张泽洲与被告王佳妮、周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祁振宇

人民陪审员  李新杰

人民陪审员  杨 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