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4民初355-2号
原告:张泽洲,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王佳妮,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彝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康宁区。
被告:周福国,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康宁区。
原告张泽洲与被告王佳妮、周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祁振宇
人民陪审员 李新杰
人民陪审员 杨 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