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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1656号

胡国民、窦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国民;窦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民,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窦启,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胡国民与被执行人窦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窦启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窦启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申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