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982执1214号

王瑞卿、刘旺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瑞卿;刘旺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卿,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刘旺卿,男,1979年5月6日出生,现住任丘市新华路市。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2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旺卿名下的账户。

审判员  左占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陈继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