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3053号
原告:罗纱纱,女,199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加良、陈苏畅,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42937687W,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康和嘉园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陈舜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罗纱纱诉被告温州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罗纱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纱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全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曾晓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