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4116号
原告:孙涛,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智焕、潘巨浩,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小平,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与被告潘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涛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孙涛负担。
审 判 员 陈谦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代
书记员 徐和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