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12执623号

袁建勋、周现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9-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袁建勋;周现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12执623号申请人袁建勋,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8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周现红,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作出的(2018)豫021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现红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袁建勋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现红的存款1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