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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民初21644号

林丽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林丽静;上海市闵行区芊菊美容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1644号

原告:林丽静,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如江(系林丽静配偶),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芊菊美容院(经营者:金虹,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来,上海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丽静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芊菊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丽静告知本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8日裁定本案涉及的第XXXXXXXX号“LOUISFENY”注册商标在“桑拿浴服务、美容院”两项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林丽静就前述裁定于2019年2月2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9)京73行初1903号,案由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该案定于2019年5月9日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必须以(2019)京73行初1903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贞

审 判 员  王莉莎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