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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26执恢11号

芦山县德盛建筑机具租赁站、古显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芦山县德盛建筑机具租赁站;古显江;杨正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26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德盛建筑机具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清仁乡小板桥64号。 经营者:李伟。

被执行人:古显江,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杨正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芦山县德盛建筑机具租赁站(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古显江、杨正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川1826执8号之一查封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古显江及其之妻叶国琼按份拥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的备案商品房(合同备案号:41966)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德盛建筑机具租赁站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对查封的属于被执行人古显江及其之妻叶国琼按份拥有位于四川省邛崃市的备案商品房(合同备案号:41966)的房产进行拍卖,用于抵偿案款。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古显江及其之妻叶国琼按份拥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的备案商品房(合同备案号:41966)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周秋松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罗 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