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执1431号

李妙利、贺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妙利;贺园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妙利,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贺园园,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李妙利与贺园园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园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宋世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