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6民初38226号
原告:上海一通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嗨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一通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嗨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立新
人民陪审员 梁联瑞
人民陪审员 吴 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向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