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1民初504号
原告:宋长山,男,194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龙江县景星镇金山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柏树良,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山与被告龙江县景星镇金山东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一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于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