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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刑初57号

田某、李某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6-11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田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202刑初57号 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2018年7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2018年8月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2011年10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18年7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2018年7月16日被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2018年8月3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兴民、张晔,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李某及其辩护人何兴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初,被告人田某和卖淫女马某、田某1三人在武都区城关镇“印象尚品”酒店协商好介绍卖淫的相关事宜,由田某负责印制了按摩保健、浪漫风情等有暗示介绍卖淫的名片,后安排被告人李某将该名片发到城关镇“印象尚品”酒店及东江镇“东南国际”酒店。期间,嫖娼人员通过该名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田某,再由田某联系马某、田某1前往嫖娼人员提供的地点进行卖淫交易活动多次。2018年7月7日,田某在城关镇“国泰”宾馆以同样的方式介绍马某、田某1前往武都区东江镇“东南国际”酒店欲实施卖淫活动,并让李某陪同一起去,被民警全部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李某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意见:1、被告人李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处罚,通过庭审李某对该案介入少,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是多次介绍卖淫的证据,就只有一次介绍成功的证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轻微,所以应当给李某行政处罚,因为刑事处罚的证据不足;2、即便是刑事处罚但是李某是从犯的地位,卖淫的具体实施都是田某在运作的,李某的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初,被告人田某和卖淫女马某、田某1三人在武都区城关镇“印象尚品”酒店协商好介绍卖淫的相关事宜,由田某负责印制了按摩保健、浪漫风情等有暗示介绍卖淫的名片,后安排被告人李某将该名片发到城关镇“印象尚品”酒店及东江镇“东南国际”酒店。期间,嫖娼人员通过该名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田某,再由田某联系马某、田某1前往嫖娼人员提供的地点进行卖淫交易活动多次。2018年7月7日,田某在城关镇“国泰”宾馆以同样的方式介绍马某、田某1前往武都区东江镇“东南国际”酒店欲实施卖淫活动,并让李某陪同一起去,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李某介绍妇女(二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李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在实施介绍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实施介绍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所在社区同意对其矫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李某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成全义

人民陪审员  袁新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高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