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4民初2279号
原告:董洋,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鲍金林,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洋与被告鲍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洋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董洋负担。
审判员 徐伟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