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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民初2279号

董洋与鲍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洋;鲍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4民初2279号

原告:董洋,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鲍金林,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洋与被告鲍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洋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董洋负担。

审判员  徐伟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