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25民初790号
原告:靳继付(又名靳五林),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平原、李伟杰,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方超,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告:孟方杰,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告:孟方勇,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原告靳继付诉被告孟方超、孟方杰、孟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难以查清,需给予相应时间,以供继续收集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当事人证据收集完毕后,另行恢复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娄季林
人民陪审员 赵建双
人民陪审员 熊书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万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