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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5民初790号

靳继付与孟方超、孟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靳继付;孟方超;孟方杰;孟方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25民初790号

原告:靳继付(又名靳五林),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平原、李伟杰,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方超,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告:孟方杰,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告:孟方勇,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原告靳继付诉被告孟方超、孟方杰、孟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难以查清,需给予相应时间,以供继续收集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当事人证据收集完毕后,另行恢复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娄季林

人民陪审员  赵建双

人民陪审员  熊书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万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