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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民初4115号

邵辉与潘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邵辉;潘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4115号

原告:邵辉,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智焕、潘巨浩,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小平,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辉与被告潘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辉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54元,由原告邵辉负担。

审 判 员 陈谦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代

书记员 徐和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