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6民初237号
原告:栾廷芳,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高卫(伟),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栾廷芳与被告高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庭前送达中,无法查找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