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31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
主要
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素琴,女,系该支行个金部经理。
被告:罗国云,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div>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被告罗国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以被告罗国云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国云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徐国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汪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