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606民初322号

刘仕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0-07-2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仕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6民初322号

原告:刘仕龙,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人民医院骨科医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鹏、胡勤,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38号。

负责人:陈高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仕龙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柳华梅

人民陪审员  帅启顺

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