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4民初434号
原告:陈晓丽,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吴亮,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县。
原告陈晓丽与被告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陈晓丽于2019年4月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亮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丽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丽撤回对被告吴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晓丽负担。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