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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4民初434号

陈晓丽与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7-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晓丽;吴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4民初434号

原告:陈晓丽,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吴亮,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县。

原告陈晓丽与被告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陈晓丽于2019年4月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亮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丽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丽撤回对被告吴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晓丽负担。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