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722号
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五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松林路东碧湖蓝庭1幢商铺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H4PUX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根焰,男,1971年7月1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五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陈根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根焰无法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完成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小宁
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
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孟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