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龚晓玲,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乔磊,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陈凤,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址:南昌市西湖区广场东路35号1栋3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赵滨,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址:南昌市西湖区珠宝街32号5单元303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乔磊、陈凤、赵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乔磊、陈凤、赵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磊、陈凤、赵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乔磊、陈凤、赵滨的银行存款6098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敏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