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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23执恢35号

龚晓玲、乔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龚晓玲;乔磊;陈凤;赵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龚晓玲,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乔磊,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陈凤,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址:南昌市西湖区广场东路35号1栋3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赵滨,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址:南昌市西湖区珠宝街32号5单元303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乔磊、陈凤、赵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乔磊、陈凤、赵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磊、陈凤、赵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乔磊、陈凤、赵滨的银行存款6098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敏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