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9民初903号
原告:黄某,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被告:罗某,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9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王义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赵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