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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执6号之一

郭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5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没收财产
当事人
郭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6号之一

被执行人:郭某,又名郭补花,女,汉族,高中,无业,住石楼县,正在服刑。被执行人郭某追缴非法集资案款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晋1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并发生效力,判令对被执行人郭某的违法所得4857.6万元予以追缴,但被执行人郭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缴纳义务,经本院刑庭移送立案,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权益。3、本院在石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不动产。4、本院在山西证劵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有开户信息。5、本院实地走访了被执行人郭某的住所地,并向当地城关工作人员了解被执行人郭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有可供执行财产。6、被执行人郭某已判无期徒刑,正在监狱服刑。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判无期正在服刑,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立即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彦平

审判员 杨全照

审判员 谭政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高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