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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刘进刚被执行人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进刚;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刚,男.被执行人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港西社区。法定代表人李肖云,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进刚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嘉和木业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进刚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5]第39号裁决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执字第72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019年4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496元,执行费1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崂劳人仲案字[2015]第3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