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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行终24号

邓济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邓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济生,男,195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邓济生因诉洛阳市洛龙区练庄村居委会、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行初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邓济生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行初57号行政裁定,指定管辖。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具有申请公开村务信息的法定权利;2、上诉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3、一审法院应当告知上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邓济生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练庄村居委会不予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确认被告关林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3、依法判决被告练庄居委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给予原告信息公开答复并提供信息复制件;4、依法判决关林街道办事处履行监督职责,责令练庄村居委会给予信息公开答复并提供信息复制件;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邓济生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起诉人邓济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而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系指人民法院受理后的案件。由于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制度,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即尚未受理本案时,以“不属于该院的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 涛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岳瑞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