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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刑初115号

王毓鑫、任建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王毓鑫;任建建;孙云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7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毓鑫,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18年9月18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被告人任建建,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2009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任建建被公安机关从津西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被告人孙云伍,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岳会村(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2018年9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孙云伍被公安机关从津西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毓鑫、任建建、孙云伍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毓鑫、任建建、孙云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毓鑫、孙云伍在宁河区看守所2号监室内,同在押人员王某2、王某3、董某、刘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加餐时,以拿被害人王某1找乐为由,强迫王某1吃东西。期间,被告人任建建强迫王某1吃蛋糕并且用右手打了王某1头上几下,王某1欲起身挣脱王某2和董某的控制时,不慎将董某手背抓伤,董某随即扇了王某1脸上几个耳光。后来,在铺被过程中,被告人王毓鑫和被害人王某1发生口角,王毓鑫、任建建、孙云伍、王某3、刘某2、王某2、董某一起对王某1实施殴打,致王某1受伤。经鉴定,王某1的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胸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毓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任建建、孙云伍被公安机关从津西监狱解回。案发后,被告人王毓鑫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毓鑫、任建建、孙云伍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建议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毓鑫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任建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云伍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毓鑫、任建建、孙云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谅解书及收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刘某1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1陈述。4、被告人王毓鑫、任建建、孙云伍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毓鑫、任建建、孙云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建建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孙云伍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刑罚,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王毓鑫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毓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被告人任建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2018)津0117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被告人孙云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9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汪卫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于娟娟附: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