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0民初223-1号
原告:冯立忠,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告:李科,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被告:张赛,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忠与被告李科、张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立忠撤回对被告李科、张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冯立忠负担。
审判员 李连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保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