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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6民初173号之一

周福国与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福国;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73号之一

原告:周福国,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秦勇,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周福国与被告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周福国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福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公告费220元共计671元,由原告周福国负担。

审 判 长  禹红岩

审 判 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一凡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