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173号之一
原告:周福国,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秦勇,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周福国与被告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周福国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福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51元、公告费220元共计671元,由原告周福国负担。
审 判 长 禹红岩
审 判 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一凡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许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