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204刑更3号 罪犯苗玉祥,男,汉族,1930年5月6日出生阜阳市,小学,无业,住阜阳市颍泉区。现在家。 经查,苗玉祥有冠心病、脑梗史。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意见书分析意见:苗玉祥有冠心病、脑梗史,此次的医学检查诊断为老年性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心功能Ⅱ-Ⅲ级。其双侧颈动脉硬化,合并内中膜增厚,最厚处均约0.12㎝,左侧颈动脉分叉处斑块形成,其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项、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审核人苗玉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1)项、第十九条的规定,苗玉祥患疾病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罪犯苗玉祥所患疾病严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罪犯苗玉祥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即自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3止)。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来源: